王建伟:国际税收体系的完善更新研究
发布时间: 2015-07-26 浏览次数: 393 作者:

王建伟:国际税收体系的完善更新研究

2015-07-14 

 

国际税收体系的完善更新研究

中国国际税法智库王建伟

 

一、国际税收环境发生重大、深刻变化决定国际税收体系要更新

全球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和纳税人国际避税活动愈演愈烈,成为影响近期国际税收秩序、规则重大调整的主要渊源,同时也是未来国际税收秩序重新构建的长期背景。世界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经济组织全球范围内的实质性行动已经展示出国际税收秩序未来走向的基本思路和脉络。近期对国际税收秩序重新构建产生重大影响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美国FATCA对全球产生强烈震撼

FATCA是美国国会2010318日通过的《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的缩略词。FATCA是美国对付纳税人利用国外银行、金融机构隐藏海外金融资产借以对税务部门隐瞒信息、可能存在避税、偷逃税行为的国内立法。该法案要求美国境内拥有5万美元以上海外金融资产的公民个人和25万美元以上的机构组织,有向美国税务部门申报海外金融资产的法定义务。为提高纳税人遵从程度,美国政府主要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推进该法案落实:一是与外国政府鉴定政府间外国账户纳税遵从协议,凡在该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向该国政府提供本国美国账户信息,由该签约国政府将信息转交给美国政府;二是与境外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美国境内金融机构签约,由这些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账户。2015713日菲律宾政府与美国签订了FATCA协议,使得签约的国家和外国银行达到112个。此前,佛罗里达州及得克萨斯州银行公会对FATCA提出诉讼,美国联邦法院对FATCA作出有利判决,使之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从201471日,经历数次延期的FATCA正式获得实施。FATCA在全球形成巨大震慑,使一项美国的国内立法变成国际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的“准”国际公约。

(二)G20国领导人分会达成共识使国际税收新规则落地生根

金融危机加剧引发世界各地税务机关间的合作与竞争。2012G20国领导人分会达成共识,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委托经合组织(OECD)推进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的国际税改项目,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2014626日,OECD通过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中的7项产出成果和1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并于916日对外发布。同时给出了2015年其他八项行动计划的时间表。截止2015713日,BEPS行动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基本全部对外发布。OECD BEPS行动计划逐步将世界主要经济体和全球各国捏合成一个国际反避税整体。

(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标准出现,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机制正在形成

201349日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五国财政部长已联名致函欧盟委员会,要求在欧盟范围内自动交换银行信息,以便于打击跨境逃税漏税的行为,呼吁欧盟委员会效法美国政府,出台一个在欧盟全境内实施的类似FATCA的法案,2014213OECD在巴黎总部公布了以《通用报告准则》(Common ReportingStandardCRS)为框架的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全球统一标准。意味着国家间自动情报交换有了明确指引。20141014日欧盟轮值主席国意大利财政部长帕多安14日在卢森堡表示,欧盟各国财长已就建立银行信息自动共享平台以打击跨境逃税行为达成一致。欧盟成员国将于今年底在柏林签署正式的银行信息共享协议,协议将在2017年生效

201382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中国为该公约第56个签约方,多边税收征管公约为全方位国际税收合作公园,自动情报交换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全球已有70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其中包括中国在内的48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

(四)新的国际税收业务和内容大量出现

旧的国际税收业务中存在大量依然没有较好解决的问题,如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问题、集团内部服务提供问题及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等。而新的国际税收敏感业务和问题接踵而至,如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等等。近年来纳税人的大量业务创新使国际税收理论与政策、征管严重滞后,双“爱尔兰”公司架构、双重不征税、混合错配等问题持续发酵;数字经济挑战愈益加剧;新兴经济体对市场溢价、成本节约概念及国家间新的税收利益争夺。逼使国际组织、各国税务部门确立新理念,加大力度,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

二、国际税收新体系的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理论新基础逐渐清晰

国际税收是围绕各国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引发的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门学科。其理论基础根植于上世纪二十年代前的国际税收实践,形成两个维度,即各国与跨国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理论基础,及国家间合理税收利益分配的理论基础。

在跨国纳税人的国际税收问题上,早期的理论主要集中于有效消除纳税人双重征税,让纳税人承担公平合理的税收负担,但各国管辖权行使会带来国家间税收利益矛盾,因此国家间合理税收利益分配的理论研究相伴相生。由于各国税制漏洞和差异的存在,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避税和偷逃税愈演愈烈,国际税收理论延伸至反避税。反避税理论基础并非从国际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切入,因为最初主要经济体在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上都主张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发展中国家利益。因此,反避税理论强调的是从交易的公平性入手而非国家间利益关系的合理性入手形成。

今天,全球经济的深刻变化使得主要经济体逐渐认识到损人做法逐步放大了不利己的效应。在对国家间利益分配的主张上和对跨国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处理上提出了新的主张,形成了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新基础。

1、强调国家(际)间税收利益分配要尽可能体现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

强调课税应尽可能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进行,是因为发达国家高税负而深受利润转移导致税基侵蚀的无奈之举。过去,发达国家不重视发展中国家作为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实现地的作用而赋予发展中国家应得的税收利益。在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以及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来源地国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大量限制和条件设定。在全球价值链体系的形成中,发展中国家被分配以与其贡献严重不符的份额,迄今依然没有得到大的改变。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市场因素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发达国家纳税人基于发展中国家低税负而将价值实现地人为转移至发展中国家。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按“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来进行全球税收利益分配秩序的新主张,也主要是站在发达国家利益的立场。

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在所得税和商品劳务税征税权划分的具体体现上是不同的。所得税更多地体现各国国内税法中境内所得确认的标准来划分征税权,尽可能减少对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限制;而在商品劳务税的体现上,OECD20141218日发布的《商品劳务课税地指南》的草案研究报告则强调征税权应由商品劳务提供或产制地向商品劳务消费地转移(B2C规则)。以体现商品劳务消费地乃是其价值最终实现地的主张。

2、处理纳税人利益关系要基于经济合理性为前提

对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之一的纳税人,近年来国际法和国内法特别重视坚持合理的商业目的原则进行税负承担。如果纳税人经济业务的实质不能与应承担的合理税负相适应,纳税人的经济业务可能面临被否定、部分否定或者重新测试,或以经济交易的类似安排进行调整。在涉及对居民和非居民课税规则上、在全面反避税新法则、转让定价调整新方法(如欧盟推出CCCTB,即“合并公司税基法”;OECD的利润分割法;美国FAA,即全球分配总利润的“公式分配法”卷土重来)、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上,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上都有新举措,体现对大背景的响应。

3、国家间的征税权划分规则面临重新调整

由于国际税收理论体系的基础发生变化,既有的税收协定中征税权划分规则面临重新调整。强调坚持以经济活动发生地或价值实现地课税权的做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整个国际税收规则中对来源地国家的征税权范围会扩大,限制条件和范围放松,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地位会有所弱化。面临国际间和国家间税收规则的重构,该项工作已经体现在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内容调整中,成熟的规则体系须待时日。另外各国近年来单边反避税法律的实施实质上也已引发国家间税收利益矛盾的加剧,如非居民间接财产转让规则,转让定价从定量向定性调整,间接改变了国家间的征税权划分规则,新的国际协调任重道远。

4、强调国家间国际税收政策一致性

过去,税收政策一体化是区域性经济组织为形成区域内协调,需采取一致性市场规则,由此体现在税收政策上的主要做法。税收政策一体化体现的是成员国利益主张,排外明显,对非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利益基本漠视。今天,建立全球税收政策一体化是由发达国家和主要经济体发声。过去集团成员国间的一体化税收政策已严重不适应各国差异性税收政策带来的冲击。税基被侵蚀和利润转移就是一面镜子。加上其他国家不予协助、配合,区域内成员国凭借国内或区域内的力量已没能力解决全球范围内的重大税收挑战,迫切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保持原则性基本一致的税收政策一体化。

税收政策一体化是漫长的过程,目前比较敏感的主要有在一般反避税管理、税收移民政策、滥用组织形式、滥用税收协定、设立避税地受控外国企业、过度税收优惠等方面率先展开。BEPS十五项行动方案的各国国内化是税收政策一体化的重要指引。从中长期来看,解决国际税收政策一体化问题要靠形成所得税的共同规范来引领。

5、国际税收业务操作的数学分析运用要求被加大

基于全球价值链的税收分配不仅仅是管辖权之争,也需要在税收分配的标准、依据、评估等方面用数学方法进行,还会在全球不同业务类型的价值链情形上积累数据库、模型等。数字经济最大的冲击就是技术、方法问题,即能否将应税信息从日常信息流中剥离,应税信息如何运用数学方法在税收上转为量化的计税依据。转让定价调整中利润分割法要分析各不同国家的纳税人履行各自功能对利润的贡献如何测定,凭什么验证结果的合理性。诸如此类问题,大量国际税收业务操作最后需要数学计量分析和合理的计算模型来支撑。

()国际反避税形成体系化指引

传统的国际避税方式面临严峻形势,甚至成为不可能。近期对国际反避税形成体系化建设的是OECD制订的BEPS十五项行动方案。OECD在致力于全球反避税的研究和推动作用上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在既有的反避税领域进行全面布局,重点围绕有害的税收实务(竞争)、税收信息交换、税收透明度、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国际税收协定内容等主要方面进行长期专项建设。近年来更是在应对国际税收新挑战下推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十五项行动方案(计划)。在2014年已经完成的七项行动方案中拿出了研究成果和主导意见。到20154月底又完成了三项行动计划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他剩下的五个行动方案的制定将在2015年底完成。国际反避税已形成了体系化指引,具体内容通过下表列示:

BEPS十五项行动方案(计划)分类表

类 别

行 动 方 案

应对数字经济

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协调各国所得税制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务

重塑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多边工具

BEPS十五项行动方案的完成仅仅是一个指引,接下来大量工作是BEPS行动计划的各国落地问题。基于目前各国对BEPS十五项行动方案的不同态度,BEPS十五项行动方案的各国落地并不乐观。建立国际间新的反避税合作机制道路漫长。

()全球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有了保障机制

1、国际经济组织和主要国家的长期努力已经形成结果

OECD长期致力于推进税收透明度建设。目前,OECD组织在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上的目光主要是针对避税地开展的有害税收竞争展开的。1998年,经合组织在其发布的《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问题》的报告中(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Issue)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避税地概念特征以及影响避税地认定的因素;2000年,OECD又在其《2000年进程报告: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全球税务合作》的报告中(2000Progress Report: Towards Global Tax Co-operation: Progress in Identifying andEliminating Harmful Tax Practices)列出了35个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名单(报告第17页),并从四个方面概括了避税地认定的因素。

与此同时,OECD2000年早些时候创设了《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全球论坛》(Global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旨在阐释避税地带来的纳税遵从风险,促进税收事项的信息交换。该组织原创国和后期加入的成员国均承诺执行该论坛的国际认同税收准则。

OECD财政理事会在其论坛上列示税收不合作的避税地国家名单,即黑名单。在此影响下,越来越多的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向OECD承诺执行《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全球论坛》认同准则,从2000年到20024月,35个避税地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31个向经合组织承诺执行《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全球论坛》认同准则。到20095月,已经没有国家和地区再列在经合组织财政理事会税收不合作的避税地国家名单中

2006年,OECD出版了有关82个国家在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方面的立法和管理框架的评论报告。此后每年都出版年度评估报告,到2010年已经出版了第五版,覆盖国家达到93个。正是由于经合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不遗余力地推动,促使避税地国家和非避税地国家从被动消极到主动积极加入税收信息交换的行列。

2、避税地国家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和经济体达成自动情报交换协议

香港于20143月与美国签订第一个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改变了美国税务部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息不透明的形象。类似的避税地国家、地区与世界主要经济体达成的税收情报交换总量不断加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管网的信息,截至2015713日,我国已经同巴哈马、英属维京群岛、马恩岛、根西、泽西、百慕大、阿根廷、开曼、圣马力诺、列支敦士登等著名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再加上我国大陆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本身就有情报交换条款,实际上与避税地国家或地区情报交换的协定国或地区达到十一个,大大拓展了税务部门在我国居民与避税地业务往来或设立基地公司方面获取信息的渠道。避税地国家主动与发达经济体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做法完全改变了避税地税收不透明和专门进行有害业务安排的形象。

3、银行业从业银行自身与主要经济体达成信息和情报提供的协议

银行业在目前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美国FATCA出台的背景下,迫于压力或自身业务考虑,也接受或主动与主要经济体或国内税务部门签署信息交换、提供的协议。在落实美国的FATCA的执行上,大量外国银行与美国税务部门签约。2014129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交换利用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简单地看是总局稽查局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列明当事人的信息,实则是在中国启动税务部门和银行间对纳税人和客户信息交换机制局面形成的开始。

()税收协定新发展使协定内容大大拓展

1、国际税收协定内容体系发生重大调整

OECD范本自开发以来,本身一直在进行持续性修订,在原范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新内容,范本修订精神已经在全球各国协定修订潮中逐步得到体现。

20131126日,中国和法国政府签署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随着中法税收协定更新的正式签署,这是我国在同比利时、芬兰、英国、丹麦、瑞士、荷兰等国进行了协定全面修订后的第七个签署国,今后还会面临其他国家进行协定全面修订工作。新的协定主要是为适应国际、国内立法出现的新形势和新变化而进行的回应,协定实质性的变化有三十多处,即有增加原规则明确性和确定性的,也增加了大量实质性的新内容。

修订的协定增加的新内容主要包括:协定适用纳税人的变化,即缔约国合伙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规定不动产所得或收益的征税权补充性规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反避税规定,增加了OECD范本注释中推荐的目的测试规定;主权财富基金的待遇等。这是以前的税收协定中没有的或没有明晰的。

2、避税地国家主动对外开展税收协定签署

20141212日,香港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迪拜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使得香港跟世界上主要的贸易伙伴国签订协议达到三十二个(目前还有14个正在谈签中)。这是以前国际税收环境中所难以想像的。其他的一些国际避税地如老牌的瑞士、新生的塞浦路斯等也与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

香港是全球著名的国际避税地,由于香港独特的税制结构,并实行单一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再加上香港经济自由的开放度列全球前矛,香港被很多纳税人用来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离岸空壳公司的重要选择地。由于国与国(地区)之间的国(地区)内法的不对称,再加上不需要履行信息交换、情报交换等义务,许多发达国家与香港没有国际税收协定,香港居民在全球业务活动产生的经济成果被各东道国政府课以重税(与香港本土以及协定提供优惠条件下的税负比较)。随着近年来避税地业务被全球列入有害税收业务(harmfultax practice)而人人喊打,OECD通过反恶性税收竞争论坛,披露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对世界各国经济造成的扭曲,使得各国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到避税地设立公司或机构,以及本国企业与避税地企业业务往来加以重点关注,国内法中对与避税地发生业务往来进行经济实质性测试、否定交易存在或改变交易、重新定性交易等的立法在逐渐形成中,使得以香港为代表的地区加大了对外签署国际税收协定的力度。一旦避税地国家或地区对外签定国际税收协定,意味着其保持灰色和不透明的保护屏障被搬开,需要对协定签订国承担信息交换、情报交换、转让定价之相应调整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国际法律义务。国际税收协定出现新发展。

3、多边、多领域的税收协定形成协定多元化格局

以往的协定主要是正常市场经济国家间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而签订的避免对所得或财产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随着国际税收业务的发展,为解决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上的消极、被动局面,出现了单边到双边的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为解决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和外国银行避税,国家间又开始大量出现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近期的多边税收征管合作公约的签署,又从税收征管合作层面进行了协议建设,使得协定适用的业务、纳税人、税种范围、合作方式等有了大大的突破,以前不敢想像的举措在今天已经实现或可以期望,今后更长时间在国际税收征管上的便利、效力、合作等方面会不断出新。多边、多领域、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已经形成。

()国家间税收征管合作机遇与条件出现重大改观

1、国家间税收征管的传统方式被改变

过去国家间国际税收合作主要是协定明确范围内的合作方式,如比较单一的情报交换和建立相互磋商程序。这种国际税收合作的作用相对比较小,效率也比较低,尤其是纳税人跨境避税的双边反避税合作没有实质。新的国际税收征管的国际公约出现已经形成各国实质性合作的法律基础。

2、国家间税收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在拓展

如涉及税种的合作,从所得税、财产税扩大到一国税收领域的主要税种。

3、国家间税收合作的实质内容在改变

就是多边税收征管合作框架基本形成,国别之间在相互协定的修订中会不断充实具有合作实质的新内容。

()国家间税收政策一体化的共识正在形成

1、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税收政策一体化的诉求达到新高度

欧盟的所得税共同指令及近期关于增值税共同指令的新的内容已经赋予全球化发展的标杆,尤其是增值税共同指令的新内容已经对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商品税改革产生积极影响。

2、各国响应税收政策一体化的进程在发展

立法上从税法原则到具体内容,都体现了新的税收政策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营改增”也是基于国际化背景下商品课税的一体化政策的自我调整。

3、妨碍一体化的樊篱被拆开

4、由于世界主要经济体全球化税改的积极参与,减轻了各国相互协调的税收政策的阻碍。

()提高中国在国际税收体系中站位的呼声在扩大

1、中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需要在国际税收新体系中提升自己的站位

长期以来,中国的制造业以全球价值链重要发生地而低附加值加低收益分配地而著名,这与构建国际税收新秩序所倡导的核心理念格格不入。

2、中国长期坚持的走出去发展战略需要提升自身在国际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走出去战略使得参与全球价值创造地位不断提高,主动参与国际税收规则修订的话语权不断加大。

3、中国反避税立法形成体系化,视野不断拓展,手段更加丰富

中国用不到二十五年的时间,构筑起反避税法律网。不仅有反避税专门法,也基本形成体系。同时各个单行法规也不断丰富,提高了反避税业务的精确度和纳税人遵从度,全面唤醒了纳税人国际税收风险意识,也改变了中国国际形象。

4、所得税国际化,中国声音的实现途径

中国的经济力量和既有的不公平可以使任何新体系、新准则的拟定成为主要受益方。建立主要经济体所得税共同纲领,突破既有国际税收规则约束,是中国声音的实现途径。从长远看,呼吁建立全球统一的所得税国际课税原则,用积极参与国际新规则制定转变自身弱者地位。

三、新的国际税收内容体系与逻辑架构

国际税收内容体系不是简单的推倒重建,国际税收秩序和具体业务也是一步步发展和延伸起来的,既有的比较成熟的国际税收内容继续在该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重建中重要是既有的内容如何整合到新的全面布局的架构中去,其逻辑关系是如何延伸的。

(一)明确国际税收的实质依然是两种分配关系为基础

狭义国际税收观明确国际税收是各国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财产征收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实质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学界对国际税收本质的把握在今天并未突破。但是光有本质的研究和描述还不够,应该在两种分配关系下进一步做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的分配关系处理的新理念和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处理的新理念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就国际税收突破其本质概念的框架,在原基础上发展为国家之间税收合作与联系的新高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还要全面描述和介绍国际税收新发展。这是在国际税收概述介绍中需要明确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

(二)国际税收新秩序及管辖权原则及内容调整应作为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调整的新主线

国际范围内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基本原则没有变,但其具体内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由构建全球国际税收新秩序的主张,即全球价值链创造和征税权划分相匹配的占支配地位的呼声所决定的。过去,尽管地域税收管辖权占优先行使地位,但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地域税收管辖权给予大量限制,而居民税收管辖行使使得本来与其价值创造没有联系的国家得到许多主要甚至独占的税收利益,而与其价值创造密切联系的国家和地区对许多本国发生的经济业务征不到税?国际规范的规则在新背景下到了需要合理修订的时候了。

不仅管辖权建立的原则内涵要调整,响应这种调整的管辖权具体模式及既往的管辖权实施的限制条件和范围等约束规范要全面梳理,与全球税收分配新秩序的理念主张不一致的做法应逐步摒弃。

(三)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新主题

在研究国家间税收关系新秩序后,国际税收新体系中,应单独补充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关系处理的内容。在结合既往各国与跨国纳税人国际税收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考虑近年来国际税收分配中突出的矛盾,尤其站在我国角度,要重点关注纳税人市场贡献与利润分配是否匹配、企业承担功能是否与其利润相匹配、我国政府部门的投入、成本节约、市场溢价是否与企业利润相匹配、跨国纳税人社会形象与税收贡献相匹配。要通过跨国所得、财产课税机制形成这些要求的新成果,研究跨国企业利润归属、分配的新规则、方法和违反该规则、方法的跨境调整新途径。

()国际税收征收管理应有新内容

为体现国际税收新秩序和两重税收分配关系的新要求,建立在国内税收征管基础上的国际税收征管在具体手段、方法上要创新。除传统的效率较低的税收情报交换和相互磋商机制外,研究国家间税收征管合作实质性工作机制构建,尤其是双方互派人员到公约签署国进行税务调查等项工作先行,其他手段也逐渐形成。

(五)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成为全球共同性应对课题

由于各国受国际避税影响和冲击程度不同,以往研究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都是各国基于自身考虑进行反避税规划。新形势下全球需要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应对,用“抱团取暖”来形象形容反避税应对比较恰当。任何一国为自身利益而缺乏共同准则的反行为不能再在新的架构里存续,任何一国也不能居于自身的利益而拒绝体现公平合理的经济利益分配的反避税行为。

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避税和反避税课题主要集中于:数字经济、混合错配及双重不征税、集团内服务和无形资产提供、抵消交易和费用分配、搭建多层离案架构、跨境投融资等。

(六)保持与国际经济组织的项目计划相适应的国内法研创和国际税收协定新修订是国际税收新秩序建立的法律保障

上述国际税收体系的内容最终需要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研创和落实得以具体实施。国内法在适应国际税收新秩序上宜总体规划,用加法补充新内容。国际法依据新协定条款精神逐步扩大修订范围。

(七)其他前瞻性的国际税收内容

不断加大对前瞻性国际税收新课题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并融入到国际税收新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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