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营改增征管服务
发布时间: 2016-11-29 浏览次数: 34 作者:

   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改进好”阶段,全国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内外并促,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完善政策措施,帮助纳税人更好适应新税制,推进改革试点平稳运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有关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便民办税流程,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公告还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原来的91个城市扩大至全国,纳税人无需往返办税大厅代开发票,实现办税“少跑腿”。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务总局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免征增值税。此次公告进一步简化了上述跨境应税行为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例如,提供建筑服务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不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公告进一步明晰了部分政策的执行口径: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发包方从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纳税人无论以长租或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均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三是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四是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五是纳税人代理进口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六是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无法收回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可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此外,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公告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今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整体运行平稳顺利。此次扩围将惠及全国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