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三个新理念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15-08-28 浏览次数: 220 作者:

企业纳税筹划三个新理念及案例分析

新理念一: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好的纳税筹划

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三含义:一是正确理解并运用国家和国际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理解不当必须导致运用不当而使企业多交了不应该交的税;或者使企业少交了应该缴纳的税收从而产生未来税务稽查的风险。


 

案例分析:以农产品为原料企业的税收筹划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块: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免进项税额。与销售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微不足道。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从公司的客观情况来看,税负高的原因在于公司的进项税额太低。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围绕进项税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设计:


通过流程再造,将公司的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筹划方案实施前的涉税成本分析

假定2015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13+8) =64(万元)

税负率=64÷500×100% =12.84%


筹划方案实施后的税收成本分析


实施后,饲料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料场销售给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不变。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17%-(350×13%+8)=31.5(万元)

税负率= 31.5 ÷500×100%=6.4%


筹划结果


可见,筹划方案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收益,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28.5万元(64-31.5),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85万元[28.5×(7%+3%)],税收负担下降了6.44%(12.84%-6.4%)。


税收风险提示:


注意的是,由于农场与工厂存在关联关系,农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工厂的原材料购进价和进项税额。

二是知道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到当地税务主管当局办理有关的备案手续。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的一种税收照顾,如果能够充分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最好的纳税筹划。为此,企业为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案例分析:某
投资企业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不理解政策而多交税的分析


某投资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对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投资。该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负责当地一片区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并与政府成立的一投资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开发范围包括对项目地块及该区域之上的全部附着物和地上物、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地块范围内所需配套的水、电、排污、燃气、通信等市政管网及区域道路,相应土地的“七通一平”,与项目相关的河道防洪堤、河道清淤、两岸绿化等工程。土地达到挂牌出让条件后,由政府进行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应纳基金及开发成本后为土地净收益,双方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投资公司在开发土地过程中,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橡胶坝工程、路网工程,两项工程均按照招投标手续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并取得相应建筑业发票,建筑企业已按照发票缴纳了相应税款。

  投资公司在核算过程中,对橡胶坝工程和路网工程根据工程预算成本按照“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219万元;对分得的投资收益,按照“服务业——代理”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

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规定,对于橡胶坝工程和路网工程,公司并没有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这部分营业税应由建筑企业缴纳。

另外,公司按照比例分得的投资收益,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公司两项业务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08万元(219+89)。

三是知道国家税收政策的时效性,能清楚了解哪些政策失效,哪些政策有效。如果纳筹划方案不能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那么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纳税筹划的难度,甚至失败。因此,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将会带来筹划风险。

 

新理念二:注重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所谓的“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相互印证,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在这“三证”当中,法律凭证是第一位的,首要的,在三证中,如果缺乏法律凭证支持和保障的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无论多么准确和完美,也是有法律和税收风险的。


 

1、法律凭证: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根本的作用。


法律凭证是用来明确和规范有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或证据。主要体现为合同、协议、法院判决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各种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资产转让(收购)协议、股权转让(收购)协议、采购合同、建筑合同等等都是法律凭证。法律凭证在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中起根本的作用。


2、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根据的书面证明。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后者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作为记入账簿内各个分类帐户的书面证明,如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3、税务凭证


税务凭证是一种在税法或税收政策性规章上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据。税务凭证是法律凭证中的一种特殊性凭证,税务凭证一定是法律凭证,法律凭证不一定是税务凭证。如税务登记证书,税收行政处罚通知书等税务凭证,就是法律凭证,而各种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种服务类发票等税务凭证就不是法律凭证。


案例分析:某企
业“三证不统一”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江苏南京市某家私营企业为了解决办公问题,决定购买写字楼做办公场所,但由于企业资金紧张,老板就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的建设银行以按揭的方式购买1000万元的写字楼。写字楼免费给公司办公使用,财务部门将写字楼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4.17万元,还款全部由企业资金支付。


(2)不符合“三证统一”的税收风险分析


首先,从法律凭证来讲,存在两方面的法律凭证:一方面是该公司购买写字楼作为办公楼的法律凭证是购买写字楼的合同;另一方面是该公司开户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每月付款凭证。该两方面法律凭证提供以下信息:合同中的购买主体是公司的老板,即改公司的老板是该写字楼的所有权物主,购买写字楼的资金是该公司提供的。也就是说,该公司出资金购买写字楼的产权归该公司的老板所有,真正出资金购买写字楼的公司不是写字楼的产权主体。

其次,从会计凭证来看,该公司的财务部将写字楼记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4.17万元。其体现的会计凭证为:自制原始会计凭证(每月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和记账凭证中记录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房屋,贷:应付账款——应付银行按揭款)。

最后,从税务凭证的角度来讲,主要体现为开发商开给以该公司老板为开头的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从以上对该公司购买写字楼行为中的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分析来看,该公司不符合三证统一原理:购买合同中的购买仁、银行付款凭证上的付款人、销售不动产发票上的付款人、记账凭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都是同一个主体(改公司)。因为法律凭证上的产权人是老板的名字,会计凭证上的产权名字是公司的名字,付款凭证上的名字是公司的名字,税务凭证(发票)上的名字是老板的名字。所以该公司购买写字楼的涉税行为将隐藏不少税收风险,如果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将面临以下税收风险:

第一,该公司财务部对该写字楼计提的折旧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将受到罚款和依法缴纳滞纳金。该房产是老板个人资产,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因此不能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不能够在税前扣除,要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补缴25%企业所得税。

第二,企业归还银行的按揭款将认定为公司给企业老板个人的分红所得,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还的银行按揭款,由于不是企业所贷的款项,属于企业替老板个人还款,实质上是老板向企业借款购买写字楼登记产权于老板个人名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00万×20%=200万元补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由于写字楼免费给公司所用,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将按照市场公允租金价格进行调整,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税及附加。


(3)分析结论


通过本案例可以发现,企业在进行税务管控时,如果期盼实现零税务风险,必须依据法律凭证、会计凭证、税务凭证的相互统一。


 

新理念三:纳税筹划必须考虑到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

 

纳税筹划是公司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公司在做筹划时必须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不相悖!

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不是实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摘自肖太寿财税工作室